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33197号
原告: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号文峰大厦8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A座9层。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董事长。
原告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倪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