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6748号
原告: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号807室。
法定代表人:邢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号901-A249。
法定代表人:吴焕琪,职务不详。
原告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电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2022年7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330元,由原告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浩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丹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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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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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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