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民初11592号
原告: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4元,减半收取5,022元,由原告沈阳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