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2591号
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小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明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喜、董艳慧,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龙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景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