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8民初3249号
原告:门某,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小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告门某与被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门某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门某承担。
审判员 王海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