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民申27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琳,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慧,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英,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高小敏,女,1987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卓江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审第三人: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影,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高小敏、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4民终5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李晓慧
审 判 员 吕浩杰
审 判 员 李 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 新
书 记 员 陈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