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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2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赤峰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新惠镇新工街西(惠泽嘉园1号侧厅)。
法定代表人:齐永孝,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小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明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良,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王府花园一期1061室。
上诉人赤峰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404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赤峰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上诉人赤峰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以及上诉人赤峰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的请求,已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赤峰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
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被上诉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赤峰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四、准许上诉人赤峰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169元,减半收取11084.5元,由被上诉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609元,减半收费980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062元,减半收取24031元,均由上诉人赤峰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其其格
审判员邓宏涛
审判员张伟波
二○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鹏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