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宝格都乌拉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莫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伟高,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小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明泽,经理。
上诉人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诉称,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认定的本案应以承揽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所签订的玻璃幕墙制作安装合同的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本案所涉合同应当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以建设工程施工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并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故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三、一审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即使本案按照承揽合同纠纷定性,一审法院对本案也无管辖权,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玻璃幕墙窗制作安装合同》中虽然约定管辖法院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但是被上诉人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明确列明的住所地为赤峰市喀喇沁旗,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所在地也非上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其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实际联系,同时被上诉人的住所地未做变更登记,从成立至今都是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小学北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但是所约定的管辖法院所在地应当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对于管辖法院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的约定为无效约定。综合本案来看,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既是工程所在地,也是作为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唯一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项下案由,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玻璃幕墙窗制作安装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在合同签订时原审原告的住所地为赤峰市松山区,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金湖
审 判 员 宫学文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秀梅
书 记 员 韩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