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404执保103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法定代表人李彦良,经理。被申请人***,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解除保全申请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位于赤峰市翁牛特旗的房屋予以查封,同时担保人李彦良以其位于赤峰市××区的房屋提供担保。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赤峰市翁牛特旗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李彦良位于赤峰市××区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