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8)内0402执保633号申请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第三人: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孟影,董事长。第三人:***,女,***出生,蒙古族,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会计,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西户(建筑面积为114.9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450000元。担保人***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区号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峰泽鑫门窗钢构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区西户(建筑面积为114.9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区号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吉日木图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