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84民初1272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昌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9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天赐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经营者,***,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第三人:***,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原告呼伦贝尔市昌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赐五金机电商行、第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昌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昌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昌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昌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郎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