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能环电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能环电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涌口村路段572号510房。
法定代表人:吴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4.1期A1栋综合单元4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吴宏卫。
申请执行人广州能环电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3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多家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
二、经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记录。
三、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
四、办案人员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实施限制。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良
审判员  胡 冰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