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3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多多良真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路青年路葛洲坝国际广场10栋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6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欠款2475000元;偿还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02331.32元;偿还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迟延履行赔偿2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律师费135000元;支付仲裁费7912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另计),本院已依法受理***的执行申请。
本院在执行中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88401元。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通过全国执行系统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6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