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433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鄂0192民初433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分别为32×××78(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黄浦支行)和3202005919200308082(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的银行存款共计1046694.98元,且冻结期限为一年。2017年11月3日,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互盟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分别为32×××78(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黄浦支行)和3202005919200308082(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银行存款共计1046694.9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