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601民初1565号
原告:新疆瀚海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129693462。
法定代表人:施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上海路**君豪御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20822676。
法定代表人:石金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瀚海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瀚海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瀚海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瀚海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进慧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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