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民终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瀚海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施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宁,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
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渠胜,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鹏祥,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瀚海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60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瀚海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瀚海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瀚海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1238.5元,由上诉人新疆瀚海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渠 源
审判员 赵 群
审判员 孙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