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财保279号
申请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6号长虹国际一期南区26栋1**13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19R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鉴(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合江县符阳街道荔城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32335046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开发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交中凯建筑工程公司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农业开发投资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凯建筑工程公司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2021年12月27日,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凯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合江县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