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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民终1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上诉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上诉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的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波 审 判 员  陈 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延娟 书 记 员  田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