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恢474号
申请执行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临港街道(原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698390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6号长虹国际一期南区26栋1**13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19R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2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8892元及利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383元。由于被执行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808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