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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2民初22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四川省木里县。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四川省木里县。 被告: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6号长虹国际一期南区26栋1**13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尼玛次尔,男,藏族,1981年6月9日出生。 被告:***,男,藏族,1985年4月3日出生,四川省木里县人。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尼玛次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原告起向本院提出撤销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达娃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