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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4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长虹国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彤,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3865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内容为:一、陈彤对(2020)川0703民初3865号案件项下的欠款本金498892元、利息(以498892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予以确认,并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700元、保全费4320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律师费17000元、差旅费1060.4元,以上暂共计:528972.4元。二、陈彤同意于2020年8月25日前向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清上述第一条所列款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同时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住所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2020年11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但因冻结金额较少,不具备划拨价值。另于2020年7月2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彤名下川EE××××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因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截至2020年12月1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以上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后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2020)川0703民初386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查封的房屋、车辆,冻结的账户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