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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执13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临港街道(原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698390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长虹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19R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2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64265元及利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一、扣划被执行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人民币270000元支付与申请执行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二、法律文书生效至2020年11月6日所产生的利息16810元于农历2020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支付完毕;三、尚未履行货款128892元及其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一并于农历2020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支付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川0522执1311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绵阳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罗 健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 远 书 记 员 陈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