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02民初394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06月24日出生。
被告鄂尔多斯市银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东胜区铜川飞龙汽车城旁
法定代表人:奥凤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鄂尔多斯市银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