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02民初1309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鄂尔多斯市银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银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