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水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26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水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水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水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新0103民初26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水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采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水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5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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