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2699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哈密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水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水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水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水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水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