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亚克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亚克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
上诉人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亚克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3民初89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阿勒泰北屯市,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阿勒泰北屯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阿勒泰北屯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新疆亚克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属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辖区。新疆亚克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乌鲁木齐安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兰莉
审判员***
审判员安晶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