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九头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王村福星北街一巷18号。
法定代表人:南腊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光宇,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九头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宇建设工程合同利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9]第11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光宇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属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9]第1161号裁决书指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苑颖新
审判员 宋 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