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08执880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九头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腊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3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九头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1807.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九头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71807.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康全海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单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