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吉程红萍果电子照明有限公司

原告承德市吉程红萍果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与承德市承德剧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桥民初字第3615号
原告承德市吉程红萍果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山神庙沟长安小区11#楼107商业。组织机构代码证55607854-0。
法定代表人吉红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承德剧场,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承德市吉程红萍果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与承德市承德剧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承德市承德剧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吉程红萍果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撤回对承德市承德剧场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马一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袁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