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怡迅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怡迅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北京万鑫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4民初38号
原告:北京怡迅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北京万鑫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怡迅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北京万鑫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承德德诚永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2019年1月29日,原告北京怡迅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怡迅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72.50元,减半收取计786.25元,由原告北京怡迅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