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玛祖卡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0236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温永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军,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玛祖卡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创客大街内浙文创--新势力创意中心22层东区半层

法定代表人:王泽桃,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公司股东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方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玛祖卡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祖卡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方达公司诉称,2017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玛祖卡办公室消防改造工程施工。约定合同价款为130000元。支付方式为:工程预付款签订合同预付50000元;工程进度款:防排烟管铺设完毕,工程主管道铺设完毕,并打压试水合格付50000元;工程完工经消防部门验收后付工程款的余款30000元。2018年5月中旬,案涉工程施工完毕,2018年5月24日,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雁塔区XXXXXXXX大队受理了涉案工程的验收申请。2018年6月13日,案涉工程经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雁塔区XXXXXXXX大队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应付清工程款,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7万元,仍下欠原告6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消防改造工程款6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计3617.92元(基数6万元,年利率4.75%,暂计2018年6月14日-2019年9月14日共15个月利息,实际计息至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玛祖卡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尚欠6万元工程款无异议。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因为原告延期交工,导致被告巨大损失,损失部分远大不剩余工程款。

反诉玛祖卡公司反诉称,2017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承包反诉人办公场地消防改造工程,并详细约定了工期、工程质量等级、价款、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2月12日。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然最终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中旬,因消防工程未能如期竣工,导致反诉人无法正常营业,被反诉人延期交工3个月,给反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直接造成的房租损失就144000元。因此,其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144000元;2、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安方达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反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理由:1、由于玛祖卡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安方达公司并非延误责任方。合同第五条规定,玛祖卡公司应当向安方达公司提供审核通过或经过备案的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及时组织安方达公司进行会审、技术交底。由于玛祖卡公司没有及时的按照约定的节点向安方达公司提供施工图,严重影响了案涉工程的施工;2、玛祖卡公司未按约定的方式、比例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的停工、窝工,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3、玛祖卡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的后期装修行为严重的阻碍消防工程的实际验收。案涉项目不能及时组织验收,并非安方达公司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0日,原告安方达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玛祖卡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西安市雁塔区XX胡同XX号地块;工程内容为玛祖卡办公室消防改造;开竣工日期2017年12月2日-2018年2月12日,共计60天;合同价款为130000元;甲方应负责的工作内容主要为提供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通过的工程建筑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之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主要为按甲方认可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通过的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乙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工期不予顺延;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工程预付款,签订合同预付50000元;工程进度款,防排烟管铺设完毕,工程主管道铺设完毕,并打压试水合格付50000元;工程完工经消防部门验收后付工程款的余款3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方达公司组织施工。原、被告均认可消防工程施工结束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2018年6月13日,案涉工程的消防设计经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雁塔区XXXXXXXX大队验收合格。

另查明,2017年12月7日,被告玛祖卡公司向原告预先支付工程款5万元,2018年2月11日支付工程款2万元。截止庭审之日,尚欠6万元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

再查,2017年11月21日,西安浙文创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王泽桃、玛祖卡公司(筹)作为承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坐落在西安市XX路XX号曲江创客大街内浙文创--新势力创意中心22层东区半层,房屋建筑面积为1011平方米,合同租赁期限自2017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4日,2017年11月15日-2018年1月31日期间为免租期。起租后第一年度的月租金为每平方米4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被告公司股东程飞称:案涉工程的装修工作结束时间为2018年4月底。

以上事实,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万元及自2018年6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一节,被告玛祖卡公司认可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尚欠6万元无异议,故对6万元诉请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合同约定工程完工经消防部门验收后,就应当付清尾款案涉工程的消防设计于2018年6月13日经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雁塔区XXXXXXXX大队验收合格,被告至庭审之日未付清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赔偿逾期交工损失一节,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8年2月12日,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工程实际完工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经本院计算,原告逾期交工的天数为92天。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不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对被告的损失给予赔偿。就赔偿标准问题,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凭证,证明因原告逾期交工,致使其不能正常营业,其损失为每月租金48528元。房租属于直接损失,可以作为计算赔偿标准的参考数据。本案中,被告认可 2018年4月30日其公司才装修完毕,故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致使被告不能正常开业原、被告均存在过错,对该部分租金损失,不应由原告一方承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按案涉房屋租金的30%承担2018年2月13日--2018年4月30日的损失。2018年5月1日--2018年5月15日的租金损失由原告全额承担。综上,原告应当赔偿被告损失共计61630元。至于原告辩称是由于玛祖卡公司没有及时的按照约定的节点向安方达公司提供施工图,导致的逾期交工,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玛祖卡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6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反诉被告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西安玛祖卡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交工损失61630元。

反诉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反诉原告西安玛祖卡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被告西安玛祖卡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反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反诉原告西安玛祖卡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480元,反诉被告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15元。因反诉原告已预交,反诉被告应将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六月 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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