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571号
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苏芳文,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8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温永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嘉宝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沣东大道(东)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嘉宝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1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嘉宝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24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嘉宝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