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455号
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芳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永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嘉宝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嘉宝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嘉宝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0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炜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佳欣
书 记 员 李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