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8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温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与丈八二路十字绿地中心A座50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陕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190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民事案由规定》明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一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为无效条款。上诉人承包的是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沣东大道与科源路十字东北绿地新里公馆3号楼东单元的精装修,承包方式为包某、包辅料,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结合涉案合同的内容来看,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案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当事人虽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经查,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辖区,故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1900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雪婷
审 判 员 赵 兆
审 判 员 陈媛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 凡
书 记 员 奚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