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6执7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8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中心A座50层50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民终67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724722.1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2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金融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被多案冻结,本案已将其账户轮候冻结;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
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2014】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116执755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