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1执11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同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安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11民初104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261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779.8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账户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4年9月20日、11月23日届满;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7年2月6日届满;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结或续查封,应予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申请。 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但暂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