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3财保132号
申请人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开发区同汇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涛,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枫景园9号商业楼1单元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374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5月28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374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卢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