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保308号 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3168********内的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2023年6月12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3168********内的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