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81民初11842号
原告: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71405540P,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XKP2152,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与被告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对被告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原告中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