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后英集团海城市胜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81民初11842号 原告: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71405540P,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XKP2152,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与被告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对被告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原告中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