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易隆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易隆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鄂尔多斯市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02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易隆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掌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鄂尔多斯市易隆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鄂尔多斯市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易隆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736857.0元,承担执行费19769.0元。,现因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02执81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