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易隆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尔多斯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园大道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熊掌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边 晓 燕

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孟 晓 霞

书  记  员   李 羽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