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尔多斯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园大道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熊掌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边 晓 燕
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孟 晓 霞
书 记 员 李 羽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