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执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科学城天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县阿拉沟沟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     被执行人:***,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委员会作出的(2015)***字第1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729,448.0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8,729,448.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须知、***督卡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须知、***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23日、2021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网络查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存款,无证券、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显示其名下登记有位于***县阿乐惠镇以东约7公里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140225005,面积562760㎡】、***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287号维斯特世纪花园二期98栋2至4层103【证号:新(2018)***齐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面积233㎡】不动产,有14份车辆保险保单信息,有76辆车辆信息;网络查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存款,无证券、保险、对外投资、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网络查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存款,无证券、保险、对外投资、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其名下有号牌为×××大宇、×××标志、×××公羊、×××奥迪牌车辆信息,上述车辆本院未实际扣押,属于发现财产无法处置情形。     3.依据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100%(认缴出资额500万元)、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100%(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新疆瑞捷物流有限公司100%(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新疆圣雄矿业有限公司100%(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新疆圣雄焦化有限公司100%(认缴出资额500万元)、新疆圣雄氯碱有限公司100%(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建材有限公司100%(认缴出资额100万元)、新疆圣雄水泥有限公司100%(认缴出资额15,000万元)股权,于2021年11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疆同泰煤业有限公司75%(认缴出资额3,750万元)的股权,同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圣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0%(认缴出资额13,334.4万元)、被执行人***持有圣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认缴出资额3,333.6万元)的股权,冻结***持有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41.5%(认缴出资额6,999.39万元)的股权,于2021年12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齐同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100%(认缴出资额300万元)的股权。综合考虑上述股权冻结顺位、出质情况及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意见,本院就上述股权未启动财产变价程序。     4.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287号维斯特世纪花园二期98栋2至4层103【证号:新(2018)***齐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面积233㎡】、98栋1层车库3【证号:新(2018)***齐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面积93.44㎡】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经查,首先查封法院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本案无处置权。     5.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县阿乐惠镇以东约7公里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140225005,面积562760㎡】,经查,上述土地使用权已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设定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数额40,000万元,本案无处置权;于2021年11月18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县阿拉沟沟口机器设备,该机器设备已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认为上述机器设备正处于生产经营中,不便处置,本院亦未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6.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委托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7.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8.因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期限至2023年7月26日。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虽有部分财产,但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