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5812号
原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中铁财智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科学城天丰路**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1元,减半收取计3650.5元,由原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钟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