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966号之一 原告: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电信小区A座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2330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12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科学城天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45585796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持续蔓延,受此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影响于2020年2月25日裁定中止诉讼,2020年4月10日恢复诉讼。原告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交42014元),本院退回原告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1989元,由原告陕西恒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判员 侯 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