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802民初226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八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科学城天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