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众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394号
申请人:临沂众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北城新区环球香樟园20号楼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HRDA8Q。
法定代表人:吴明。
被申请人: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1501-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04051704。
法定代表人:华清波。
被申请人:青岛中侨炫彩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淮阳路28号1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979677788。
法定代表人:伦政军。
申请人临沂众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侨炫彩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侨炫彩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侨炫彩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临沂众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