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69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1501-1510室。
法定代表人华清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号楼2118号。
法定代表人田雪冬,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库、土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审判员  张勇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学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