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丽江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财保342号 申请人:青岛丽江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338号25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73959361。 法定代表人:秦江,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1501-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040517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2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2720004982022000370)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20000元。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青岛丽江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