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87578106。
法定代表人:张孝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红庙经济开发区金桂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64619747。
法定代表人:杨家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伟
审判员 王长胜
审判员 金增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雁